1. 车辆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2.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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