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提供哪些救助?

 所属分类:  2013-4-2 21:49:48    加入收藏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 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现赔偿:
1、 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 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3、 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 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 拖车(将车辆拖至距离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 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 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 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赔
(一) 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赠偿;
(二) 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 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 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偿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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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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