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11]34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保险条款、费率仍沿用中国保监会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和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
二、厦门市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初期,上门投保费率因子仅针对家庭自用车客户。
三、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费率规章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其中: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共3张,分别为:
表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私人生活用车)》;
表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
表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保费浮动表)》。
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私人生活用车: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个人或家庭所有,以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购买的车辆均不在本范围内;(2)车辆用途为无盈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3)车型仅限于客车。
2、行政用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2)车辆仅作为方便日常行政工作的一种代步工具;(3)车辆本身载客、载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3、生产用车: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车辆所有权为各类企业、个人及家庭;(2)车辆的使用限于a.运送工商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b.运送自身农业生产所需工具、材料及产品;c.完成主业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的用途;(3)车辆使用不直接收取运费。
4、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险车辆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书;(2)车辆用于国家允许的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业务;(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运费。
5、租赁车辆: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投保人须有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2)车辆用于向他人租赁;(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租赁费。
当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时,按较高一挡的费率标准计费;当车辆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按最高一档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类型
1、车辆类型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
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或无法提供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跑车按本档车型计费。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对于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将座位拆除改为运载货物的微型面包车按货车类计费。
4、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管理局(站)核发车辆牌照的、主要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5、集装箱车:集装箱车仅指集装箱牵引车,不包括集装箱箱体。
6、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要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7、特种车:分为以下四类
特种车(1):包括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水泥罐车、冷藏车等,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水泥搅拌设备的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箱式车辆。
普通载重车加装罐体按此档计费。
特种车(2):包括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
特种车(3):包括救护车、电视转播车、监测车、消防车、清洁车及医疗车,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
特种车(4):专指运钞车,适用于各银行、财务公司、押运公司所有的、具有专业防护装置,专用于运送纸币、货币、纸币专用纸及其他与货币相关物品的车辆。
8、其他车辆:费率表中出现“其他车辆”字样时,其他车辆指除该表内列明车辆类型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
如全车盗抢险保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农用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三类车辆;自燃损失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农用车、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四类。
(三)国产、进口车辆划分标准
1、进口车辆是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车辆: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5)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国产车辆是指除进口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进口、国产的车辆,按高档保费计算。
(四)车龄及使用年限
1、车龄:是指保险车辆已使用的年限,不足一年者不计算。车龄从车辆出厂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之日起计算;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不挂牌照的车辆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计算。
2、规定使用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车辆报废标准,车辆能够使用的期限。
其中:
(1)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的车型有: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
(2)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的车型有: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3)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的车型有: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
除此之外,其他未提及车辆类型的规定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车辆规定使用年限以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报废标准的最新文件为准。
3、已使用年限相对值:车龄除以规定使用年限。
如某出租汽车于2000年1月1日初次登记上牌,2002年6月1日时,其已使用年限相对值为:车龄/规定使用年限=2年/8年=0.25。
全车盗抢险浮动比例表和自燃损失险浮动比例表中已使用年限相对值各档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五)新车购置价及实际价值
1、新车购置价: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地购置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实际价值:是指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车辆年折旧率)
(六)保费浮动项目
1、防盗装置浮动项目:
(1)GPS〔global positional system〕:即全球定位系统。是指采用人造卫星的定位系统GPS来测量地面上汽车的绝对位置。
(2)GMS〔global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即全球移动(无线)通讯系统。是指能够进行双向通话的全球车载通讯系统。
(3)电子防盗装置:也称微电脑汽车防盗器,包括插片式、按键式和遥控式等电子防盗器。它主要是靠锁定点火或起动来达到防盗的目的,同时具有声音报警功能。
(4)机械防盗装置:依靠机械结构用于防盗的装置。一般分为方向盘锁、变速器锁。
方向盘锁使用时,使方向盘不能做大角度转向及制动汽车;变速器锁安装在离合器柄附近,在停车后,加上变速器锁可使汽车不能换挡。机械式防盗系统主要是靠锁定离合、制动、油门或方向盘、离合器柄来达到防盗的目的,但只能防盗不能报警。
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盗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2、固定停放场所浮动项目:
(1)自用车位: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专门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停车场。
(2)固定车库:是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或具有长期使用权的车库内。
(3)露天社会停车场:是指保险车辆夜间停放于公用的应收费的露天停车场。
(4)无固定停放场所:是指保险车辆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夜间停放状态。
3、安全装置浮动项目:
(1)ABS系统〔anti-break system〕:即汽车刹车防抱死系统。配备该系统后,车辆在全力刹车时仍能由方向盘操控进行转向,而不会因轮胎被锁死而失去控制。
(2)单气囊〔single airbag〕:通常为正驾驶员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员的头部免受损伤。
(3)双气囊〔dual airbag〕:通常为正副驾驶员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员与乘客的头部免受损伤。
(4)多气囊〔multi airbag〕:除主驾驶及副驾驶座位前安装有气囊外,在主驾驶员的侧面或车上乘客座席也安装有气囊。只要保险车辆上安装的气囊数超过二个(即大于或等于三个)即认为是安装有多气囊。
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安全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4、赔偿限额浮动项目:
对于车上责任险(人员)、车上责任险(货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根据其赔偿限额所处档次享受相应的浮动比例。
5、行驶区域浮动项目: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指保险车辆行驶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内。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和无赔款奖励浮动、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6、销售渠道浮动项目:
(1)营销业务:是指通过本公司营销员承揽的业务。
(2)专业代理业务:是指通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承揽的业务。
经纪业务按此项处理。
(3)兼业代理业务:是指通过受本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我司代办业务的单位承揽的业务。
(4)直销业务:是指通过本公司职员或柜台直接承揽的业务。
(5)网上销售业务:是指通过我司网站投保的业务。
(6)电话销售业务:是指投保人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核保,并且完成保单递送和保费结算而承揽的业务。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厦门地区)系数表
附件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厦门地区)系数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厦门地区)系数表
序号 项目
内 容 系数 适用范围
1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 A1 连续5年及以上没有发生赔款 0.3 所有车辆
A2 连续4年没有发生赔款 0.4
A3 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 0.5
A4 连续2年没有发生赔款 0.6
A5 上年没有发生赔款 0.7
A6 上年发生1次赔款 1.0
A7 上年发生2次赔款 1.05
A8 上年发生3次赔款 1.1
A9 上年发生4次赔款 1.2
A10 上年发生5次赔款 1.5
A11 上年发生6次赔款 2.0
A12 上年发生7次赔款 2.5
A13 上年发生8次及以上赔款 3.0
A14 本年承保新购置车辆 1.0
A15 本年首次投保 1.0
2 多险种同时投保 B 同时投保三者险、车损险及其他任意险种 0.95
3 上门投保系数 C1 上门投保 0.85
C2 其他投保方式 1
4 赔款金额调整系数 D1 上年度赔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50% 0.8 上年有发生赔款的车辆
D2 上年度赔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75%且大于50% 0.85
D3 上年度赔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100%且大于75% 0.9
D4 上年度赔款金额大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100% 1.0
5 特殊风险 E1 古老车型、购置年限较长车辆、稀有车型、特异车型 1.3-2.0 适用于车损险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电话营销专用)
(厦门地区)系数表
序号 项目
内 容 系数 适用范围
1 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 A1 连续5年及以上没有发生赔款 0.3 所有车辆
A2 连续4年没有发生赔款 0.4
A3 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 0.5
A4 连续2年没有发生赔款 0.6
A5 上年没有发生赔款 0.7
A6 上年发生1次赔款 1.0
A7 上年发生2次赔款 1.05
A8 上年发生3次赔款 1.1
A9 上年发生4次赔款 1.2
A10 上年发生5次赔款 1.5
A11 上年发生6次赔款 2.0
A12 上年发生7次赔款 2.5
A13 上年发生8次及以上赔款 3.0
A14 本年承保新购置车辆 1.0
A15 本年首次投保 1.0
2 多险种同时投保 B 同时投保三者险、车损险及其他任意险种 0.95
3 上门投保系数 C1 上门投保 0.85
C2 其他投保方式 1
4 赔款金额调整系数 D1 上年度赔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50% 0.8 上年有发生赔款的车辆
D2 上年度赔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75%且大于50% 0.85
D3 上年度赔款金额小于或等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100%且大于75% 0.9
D4 上年度赔款金额大于上年度签单保费的100% 1.0
5 特殊风险 E1 古老车型、购置年限较长车辆、稀有车型、特异车型 1.3-2.0 适用于车损险
2013年6月15日
雨雪天车险报案陡增 小碰擦“立等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