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伤人 保险公司当赔

 所属分类:  2013-4-4 13:57:54    加入收藏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当赔

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解读:东城法院保险专案法官王磊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在实践中,对于醉酒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也存在一定争议。因此,此前,有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

王磊说,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抢救费用是1万元,而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2万元,该条款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利。但他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垫付抢救责任不太一致,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比如这个赔偿责任限额是否包括伤残赔偿金。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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