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并非不认过错全赔

 所属分类:  2013-4-5 14:40:05    加入收藏

交强险并非不认过错全赔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的专家、媒体认为,强制保险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是不认过错全部赔偿的。

王胜明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保险公司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关键词是“责任限额”。“首先是有责任,然后再看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最高赔多少,即"限额"。"责任限额"这四个字是"责任"加"限额",是讲责任的,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赔偿。”王胜明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强制保险怎么赔,责任怎么定,限额怎么定,具体办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2013年3月10日

中银保险河南分公司的详细介绍
    中银保险河南分公司位于商务外环路13号绿地世纪峰会22层,是保监会2007年批准成立的分公司之一。  具体批文如下:  保监产险〔2007〕1190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请示》(中银保险发〔2007〕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河南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九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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