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交强险无责赔付或违反风险理论

 所属分类:  2013-4-5 14:56:28    加入收藏

无责赔付或违反风险理论

“新版交强险存在硬伤,特别是无责赔付违反了风险理论。”李滨在研究了新版交强险条款后告诉记者。

根据新版交强险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实行“无责赔付”,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明确的。根据该赔偿原则,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方被保险人要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

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尤其是对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一直备受争议,现实中“别人撞了我,我没责任反要赔钱”等现象很不合理。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规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李滨看来,保险业设定100元无责赔付的目的,是为了由交强险承担查勘、理算成本,转移利润。实际上,无责赔付是混淆了责任保险和无过失保险的概念。简单地说,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按照现行侵权法,在机动车一方承担对受害者经济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须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反之,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无须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01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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