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行为规范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10 23:46:32    加入收藏
   第三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贡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徽,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管理部门宜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将告知情况记人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贵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欲”,是指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情况记人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盏章。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十八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公告》,公告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第六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擞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欲,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013年1月30日

女性司机注意了:高速开车并非越慢越好
    “8月份,辖区内高速公路共发生事故12起,其中5起涉及到由女性驾驶的车辆,占当月事故量的41%,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0%。”近日,台州高速交警四大队的一份统计材料中,对女性驾驶的一段分析引人注意。 随着汽车进入家庭,马路上开车的女司机也越来越多。记者从浙江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了解到,虽然女性驾驶员驾车引发事故的绝对数量并不大,但近年来这一数字却在增长。 “开慢车,开车穿高跟鞋,这些都是高速公路上女司机的常见病,而这些问题很可能会给她们带来危险。”台州高速交警表示,“上个月的几起涉及女司机的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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