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汽车保险索赔第四步部分损失

 所属分类:  2013-4-6 17:02:13    加入收藏

第四步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立即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2013年4月4日

“黄绿”业务员失踪 保险公司拒负责任
    “黄绿”业务员失踪 保险公司拒负责任 李先生向记者表示,当初他与保险代理人达成协议,约定交费用前,李先生特别拨打该保险公司的热线服务电话进行核查,并再三确认保单的真实性。他记得负责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在查询后,十分肯定地表示:“这两份保单都是真实的,你放心给钱吧”。慎重的李先生甚至还继续询问了撤销保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和遵循什么程序。热线电话对方的系统人员都认真进行了答复。李先生表示,自己当时是反复查核、询问无误后,才放心地交钱给保险代理人投保了该保险公司上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 随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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