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拒赔理由二:观察期内生病

 所属分类:  2013-4-7 16:35:51    加入收藏
拒赔理由二:观察期内生病
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任。
案例回放:
施女士在去年6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2005年7月,施女士突感身体不适,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认为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于是,几天后她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记者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按照合同规定,施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虽然施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病情,但因为还没有过观察期,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生效,她的赔偿金也就泡汤了。

2013年4月13日

阳光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便利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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