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拒赔理由六: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

 所属分类:  2013-4-7 16:37:27    加入收藏
拒赔理由六: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
目前,企图以“杀妻”、“自杀”、“杀儿”等方式获得高额保险金的案例常见于报端,不少人为了获得保险金,不惜以牺牲自己或家人的生命来做赌注。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既是犯罪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赔偿。豪赌一把的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保险金拿不到,还要接受法律的严厉惩罚。
案例回放:
日前,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杀妻骗保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彭山县人杨爱平2003年8月为其妻张玉华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彭山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险。同年12月30日,张玉华被医院确诊为宫颈癌。于是,杨爱平产生诈骗保险之念。杨爱平多次在人保为张玉华投资大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康宁终身险。同年11月,杨爱平又为自己的长安小客车投保,最高赔偿限额达到63万元。同年12月,杨爱平把准备伪造交通事故致张玉华死亡诈骗保险的计划告诉舒济恒。2004年12月12日,杨爱平安排舒济恒驾驶自己的车搭张玉华到彭山接其舅子张宣成等人到家吃饭。舒济恒按照事先密谋,将车驶向青谢路通济堰内,造成张玉华溺水死亡。案发后,杨爱平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后因罪行败露,索赔未果。
记者点评: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未遂的,将丧失受益权。”所以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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