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监普的目的和原则
一、监普的目的
理赔工作监督的目的是全面提高和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里,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和行业的总体水平。
对于理赔案件的监督是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大多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承诺和保障,只有少出险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才真正履行补偿的义务,为此对于理赔工作的质量应予以允分的重视。一方面理赔工作是保险人实际履约的过程,是被保险人感受和体验保险产品使用价值的过程,无疑理赔工作的质量将形成被保险人对保险以及保险人的认识,对保险人的信誉将产生直接和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理赔工作也是保险人控制经营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严格地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是防止滥赔和骗赔、确保公平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通过理赔还可以发现承保中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且可以有针对性地取改进措施,这些对保险人的经营业绩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监普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对于理赔工作的监督过程应遵照合法原则,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执行过中关键是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首先,应确保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应包括《合同法、《保险法》和国家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其次,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因为合同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法律,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也应遵循公平原则。在我国山于被保险人的保障意识淡薄往往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被保险人的这一缺陷在理赔工作中任意降低赔付标准和水平,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无疑是短视的和不公平的,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现象将对我国的保险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
(三)强化管理原则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均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定,但是,这些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如何,大多数可以在理赔环以反映。承保工作的质量,包括条款的制定、费率的厘定和风险的评估等工作质量问题均将在理赔环节集中反映出来。同时理赔工作的质量,包括理赔的正确性和时效性以及服务水平,更是理赔工作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对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改善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是以经营风险为主业的机构,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对于风险的科学经营和管理。对理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科学性和目的性,能够通过理赔工作及时地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价格确定和业务管理。同时,一旦经营出现了问题,也可以通过对理赔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研究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及时地调整经营策略,确保经营的稳定。三、监督的方式监督可以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模式。
(一)外部监督
监督的外部模式即通过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行业公会(协会)的监督,也包括委托外部的审计机构对自身的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有的保险公司还委请社会人士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的优点是能够保证监督的透明度,真正形成压力。同时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和信任。
(二)内部监督
监督的内部模式则是通过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控和管理体系,通过业务、财务和审计,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建立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业务部门是进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制定规则的部门,有时甚至是承受经营成果的部门。所以,业务部门对于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专业性较强,具有责任和利益的双重压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监督和管理可能存在“护短”和维护“小团体利益”的现象。通过财务和审计部门对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财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可以从经营成果、成本结构等宏观方面了解和控制经营情况,审计部门可以结合年终、专项和离任审计等形式,对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的一个局部进行深人的审计,从而了解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个性和共性两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