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需知的关于机动车辆消费货款保证保险条款基本知识

 所属分类:  2013-4-9 10:29:37    加入收藏
    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迅速增长及市场规模的扩大,贷款风险问题已成为商业银行日益重视的一道课题。为此,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出,是帮助银行有效锁定风险,为保险公司创造新的效益增长点,使贷款购车居民方便借款,得以尽享金融便利服务的一件好事。
    (一)机动车辆消费货款保证保险条款基本知识
    I.基本概念
    1)投保人:汽车消费贷款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2)被保险人:汽车消费贷款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3)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但是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2)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3)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汽车消费贷款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
    2)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3.相关方义务
    1)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以下义务:
    (1)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2)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3)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
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2)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2)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等。
    (3)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约《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5)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迫偿欠款。
    (6)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处理
    I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1)索赔申请书;
    (2)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单正本;
    (3)《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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