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通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主要的三种模式

 所属分类:  2013-4-9 10:30:34    加入收藏

     随着汽车销冉形势的发展.由建设银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自去年以来,呈现出良好的势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以及民间金融机构,都介人到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来。特别是加人“Rr fo'’后.面对中国人关的承诺,国外金融机构更看好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且蓄势待发,大有汹汹闯人之势。因此,准确把握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业务模式以及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贷款购车人、银行或财务公司、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汽车消费信贷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目前通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抵押加担保、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和标的物抵押加第三方反担保。而在每一种模式中,责权利关系也不尽相同。

     (一)抵钾加担保

     这种方式推出最早,在1998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推出这种方式是由贷款购车人以银行存单,有价证券等质押,房产等物品抵押,再加上担保人担保。这种方式的责、权、利在银行一方.也就是说由银行承担风险责任,决定贷款购车人能否贷到购车款的权利在银行;从中获得利益的,当然也是银行。贷款购车人的权利在于获得所购车辆的使用权,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利益,同时,有责任按约定时间、数量归还银行贷款的本息。汽车经销商的责任是向贷款购车人提供合格的、用户满意的汽车及服务,其权利就是用户提走汽车之后,要求银行在约定时间内将车款(全部车款)拨到汽车经销商帐户。

     (二)标的物抵钾加信用保证保险

     这种方式要求贷款人购车后,按国家担保法,须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同时,还要求贷款购车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购车人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后,承担风险的责任人,已由银行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也就是:如果贷款购车人遇有不测,失去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由保险公司负责归还贷款购车人所欠银行的本息。贷款购车人的责、权、利同第一种一样。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同第一种模式。

     (三)标的物抵钾加第三方反担保 这种方式是由汽车经销商向贷款购车人提供的全程担保,并将贷款所有购车辆抵押给汽车经销商。这种方式还有个特点:就是贷款购车人提出贷款购车申请之后,由汽车经销商进行贷款购车人的资信调查,汽车经销商认为贷款购车人的资信合作后,由汽车经销商帮助贷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购车人提走汽车后,按约定时间、数额车款本息,由汽车经销商代银行收缴。这种方式,汽车经销商向贷款购车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服务管理费(一般数额相当于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这样以来,风险责任人完全由汽车经销商承担起来,贷款购车人遇有不测,汽车经销商将其所欠车款本息归还银行。银行的权利就是审核批准贷款购车人的资格,其责任就是当贷款购车人提走汽车后,及时将全部车款拨给汽车经销商。

     对于第三种模式,由于银行能以多年贷款风险管理经验与汽车经销商多年开展分斯付款售车的经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使汽车消费信贷的管理日臻完善,有助于风险的化解。特别是在我国个人信用资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信用制度空缺的环境下,商家全程担保的模式优越性日益显现出来。所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得到迅猛发展。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在我国仅仅是开始,有关责权利问题,必须加以认真探讨并明确区分,银企及各方合作才能有坚持的基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才能有长足的发展。这不仅有利于丰富汽车销售方式,而且对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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