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特别约定的两个例子看特别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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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9 1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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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条款是相对于保险单基本条款而言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单基木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对于保险合同的未
尽事宜,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在特别约定条款里注明,以此扩大、限制和修改原保险单基本条款‘#a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别约定的事项应清晰、简练,并写明违约的处理方法。但特别约定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对符合法律而条款又未明示约定的,可以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
下而是特别约定的两个例子:
(1)新车投保,尚未办理行车证和车牌号码而又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可以这样约定: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一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领取号牌后,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即到本公司办理验车及加批手续。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事故发生的特别约定:
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报案(报案电话:122);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时,应于事故现场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95518)0否则,因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认或事故损失无法核定的,我公司保留重新确定保险责任及核定损失的权利。
2013年6月29日
车辆出险司机无责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除了零件被盗保险公司不赔外,驾驶员开车撞到行人造成人身伤亡之后,如果是行人责任,保险公司也是不赔偿,这也让许多车友叫苦不迭。 近日,南京车友驾车到甘肃自驾游,在兰州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一个小男孩翻过高速公路护栏与南京车友高速行驶的汽车相撞,小男孩双腿粉碎性骨折、脑震荡,经交警认定,此次车祸小男孩闯上高速公路违章,应负全责,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虽然司机没有任何责任,也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并要先行垫付小男孩的治疗费用。据悉,小男孩在当地医院治疗后,初步的医疗费用就达到3万多元,南京车友...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