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条款是相对于保险单基本条款而言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单基木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对于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在特别约定条款里注明,以此扩大、限制和修改原保险单基本条款‘#a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别约定的事项应清晰、简练,并写明违约的处理方法。但特别约定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对符合法律而条款又未明示约定的,可以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
下而是特别约定的两个例子: (1)新车投保,尚未办理行车证和车牌号码而又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可以这样约定: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一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领取号牌后,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即到本公司办理验车及加批手续。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事故发生的特别约定: 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报案(报案电话:122);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时,应于事故现场及时向中国人民保...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