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盗三月后复得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案例13-22:驾驶员在车内中毒,是否应当赔偿?
案情介绍:x公司将自有的一辆进门客车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该车由位的驾驶员刘某驾驶,晚.I :停放在单位的车库内。一天晚上,司机刘某和同事赵某在单位值班,由于天气炎热,刘某便建议到车里去打开空调乘凉聊天。于是二人来到车内,打开了空调,一直聊天到深夜,并不知不觉睡在了车里。第二天早晨被人发现时二人己经昏迷不醒,经送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专家鉴定认为,由于车辆密闭,加之二人吸烟过多.汽车空调内释放出的气体形成了有毒气体,造成二人‘!,毒吞迷。单位为抢救二人支付了上万元的医疗费用,并就该项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因是什么?
案例分析:人员在车内中毒,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应当严格对照保险条款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定义确定。按照条款的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定义是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蜡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就本案而言.刘某和赵某摧自脱离岗位到保险车辆内乘凉休息,所实施的完全是个人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后果也应当由自己承担。被保险人对于二人的中毒事件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即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的保险标的没有出险。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3-23:失窃且未结案车辆无代位求偿权。
案情介绍:某有限公司将其合法购进的“奔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期限内,该车被盗.此后不久,个体户王某买到此车。但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没收,原因是王某提供不出购买该车的合法手续证明。事故发生后,原车主依合同条款获得85万元赔偿金。同时,保险公司取得前者的(权益转让书),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追偿权利。一年后,案件未侦破,但保险公司获悉被盗车辆被某工商局没收,于是提供相关的凭证证明,要求工商局返还该车,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随即将工商局诉讼至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原告诉称:我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后依法取得该车所有权及代位迫偿权,该种权利并不因该车被盗或非法转让而改变。工商局在知道该车的合法所有者后,并在所有权拥有者提出返还要求时予以拒绝,此行为浸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被告辩称:我局的处罚决定是针对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王某作出的,王某既没有申请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我们的行政处罚完全没有错。本案尚未侦破,“奔驰”车不属有关退赃规定的范畴,我局不能擅自退赃。至于原告的权失应山盗车者承担而不是我局。
法院认为,工商局依法作出的对“奔驰”车予以没收的处罚没有过错,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轿车失窃案尚未侦破,何人作案尚未查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认定,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案例分析:本案中,工商局没收轿车的行为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保险公司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到法律保护。因此,本案的关键所在就是原告有没有对被告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这就牵涉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否会受到一定的约束的向题。在保险实务和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和实现是以被代位的投保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迫偿的对象应是与投保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者。在本案中,窃车犯仅犯了投保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公司因此而受到一定的损失。法律上,其行使代位求偿的对象应是造成其损失的第三者即窃车犯。保险公司无权要求工商局返还其财产。但是,本案侦破后,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已卉明的赃物,原则上应当退回给失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依法取得其合法的财产。
案例13-24:汽车被盗三月后复得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贻吗?
案情介绍:焦某于1998年l0月21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8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该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该机动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贻偿。
1999年4月24口,该车被盗,焦某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7月24日,汽车仍未找到。焦某持公安机关的证明(nj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
8月初,焦某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焦某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焦某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意见不和,双方便上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焦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三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新条款为60天)。故判决焦某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向焦某赔偿保险金:8x (100%一20%) = 6.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还是还车的案例。被盗车辆虽然被追回,但如果被保险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一般愿意选择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另外,全车盗抢险条款第6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因此,焦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2013年3月30日
在投保时要看清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险赔偿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