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活动会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所属分类:  2013-4-9 11:24:35    加入收藏

     现实社会骗保现象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之间或保险公司内部电子网络不完善,特别是核赔方面有漏洞。

     1999年,古某兄弟联合作案,以自己的一辆捷达车向几个保险公司的多家营业部投保,然后故意制造事故和伪造交警证明、车辆修理单,向多家营业部骗赔了50多万元。多行不义必自毙,在最后一次索赔时被保险核赔员发现单证有问题,随后调查发现,古某兄弟骗赔了多笔赔款。后来古某兄弟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并退回骗取的赔款。

     对于骗保者,保险公司将取消保险单并不退回保险费,骗保者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终将自食其果。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6月26日

车身划痕险 并非想买就能买
    重庆晚报记者昨日了解到,车龄在3年以上的“旧车”,不少保险公司拒保。   市内某财产保险公司人士称,该公司的车身划痕险,只承保3年以内的车辆,对于车龄超过3年的车辆,一般不会对其销售车身划痕险;另一财产保险公司人士也称,车身划痕险确实不是想买就能买,只有3年以内的新车才容易买到车身划痕险。   “车身划痕险对车辆的车龄设限,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业内人士称,保险公司担心一些别有企图的人自己把车划伤以后,找保险公司赔钱。   重庆晚报记者还了解到,在一些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于划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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