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帮车主解答“意外事故”概念

 所属分类:  2013-4-9 11:32:32    加入收藏

     刘先生的富康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个月后,刘先生驾车上班,在路口左转弯时,因为没有注意让行主路上直行车辆,主路上驾摩托车行驶的肖先生被迫紧急躲避而滑倒,造成左腿骨折、身体多处擦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肖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后,发现这一“奇特”现象:保险车辆本身既没有碰撞,也没有倾覆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身并没有发生没有和第芝者发生任意外事故”。车辆保险何接触,因此保险车辆本身并没有发生“意外事故”。车辆保险单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卜,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只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山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金额。那么保险公司对此案要赔偿吗?

     保险单强调的是“意外事故”,即突然发生的、预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保险单并没有明确“意外事故”必须发生于保险车辆本身。本案中,对于保险车辆的刘先生和第三者肖先生而言,事故的发生出乎双方预料之外,保险车辆本身虽然没有和第三者发生直接接触,但驾驶人员的违章行为迫使第共者不得不紧急避让而受到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而且确系保险车辆引起的,因此,此次事故应当视为保险单规定的“意外事故”。

     交警部门强调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警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因违章行为造成第只者损害,依法应当负有对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即构成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义务。

2013年2月21日

车险骗保伎俩三:定损员参与分“蛋糕”。
    伎俩三:定损员参与分“蛋糕”。据一位汽车修理技师透露,有的修配厂像小作坊,修理能力和水平相当差,却拥有大量客户,主要原因是专门雇用一批与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等关键岗位熟识的人员,在客户车辆非正常出险后能与保险公司“疏通”,使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甚至是虚假事故得到理赔。表面利己实则害己 表面上看,在骗保实施的链条上,除了保险公司,各方都是受益者。然而围绕着保费之争,在各方都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车险骗保暗藏诸多风险,会滋生出许多问题。贪图小利而参与其中的车主、定损员等往往得不偿失。 在骗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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