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两大类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愈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倾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1)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愈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也叫第三者。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是指持有驾驶证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偏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扁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第二,合格驾驶员是指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乍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报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他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苹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作进路事故两大类;
①道路交通事故是折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报失的事故。
这里道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②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是,对保险车辆在作道路地点发生的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并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4)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财产的直接损毁是指当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扭毁。
(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贵任是指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所需支付的赔偿金额。
(7)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间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单、保险批单等所载的有关规定。
保险人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倾,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在理赔时还应剔除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例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