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

 所属分类:  2013-4-30 23:45:34    加入收藏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其他规定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上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必须与相关证件和实际情况相符。

   (一)如更新上牌,需提供“更新单”(转籍单、失窃单、退牌单、置换单、报废证明)或“额度证明”;如报废更新的,还需提供《报废回收证明》原件。

   (二)“更新单”、“额度证明”和《报废回收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和公章必须与现机动车所有人相符。如不相符,需提供上级(市属单位市局级、区属单位区局级)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或工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和清册,清册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更新单”、“额度证明”上是客车类型的,只能更新客车;货车类型只可更新货车;大型货车不能更新小型货车;个人营运货运车更新不受载质量限制;出租号牌的更新车辆须与原类型相符;不相符的,只能更新非出租号牌的车辆;三岛摩托车(沪CR号牌)只能用于三岛(崇明、长兴、横沙)上居民(以户口簿为准)更新;二、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能相互更新,但沪AX号牌轻便摩托车可更新私人二轮摩托车。

   (四)施工车需提供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审批表”原件,按《审批表》上批准的车辆类型、型号更新。环卫车、邮电车、教练车等还需要提供相关“联系单”原件;公安系统警车提交领照单或更新单(其他系统警车需要提交市局后保部装备处出具的“审批表”);私人需购买其他专用车型的车辆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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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正式出台了,指引中提出,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异地理赔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按照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的原则,建立起了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搭建省间代查勘、代定损、代赔付操作的平台,确保了全国理赔服务标准的规范统一。 据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专家指出,目前超过半数的保险公司仍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希望《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发布后,将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按照要求建立区域性或者全国性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实现这一服务指标。 从各保险公司网站查询多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项目可以发现,占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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