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照时也算保险期限,合同条款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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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9 16: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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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照时也算保险期限,合同条款有瑕疵。
在生效的商业车险保单条款中,均载明以下除外责任。
例如,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出现:“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并详细说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赔付(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保险律师指出,上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脉相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没有依法取得号牌的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这种车辆上路行驶是违法的。”没有合法号牌的车辆发生事故不赔是保险参与和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只有不赔,才能敦促被保人及时上牌,依法上路行驶。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无牌照新车出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是合理的,但这期间不应该收取保费,不应该将新车无牌照期间划入保险责任期限。
“如果说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在上牌照之前,保险公司不应当起算保险期间,不应当收取保险费。”刘锐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却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则认为,保险期间也应该相应推迟,并将这一条写在保险合同条款中。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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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4日
车险“按责赔付”条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车险“按责赔付”条款近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让刚实现扭亏为盈的车险业再受冲击。保险监管部门对此事很重视,据《新京报》2月23日报道:保监会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完善车损险“代位追偿”标准和流程等,方便事故双方理赔;北京市保监局考虑以行业自律等方式推行“代位追偿”,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但业界有人质疑保险监管部门的做法,认为依据《保险法》,保监会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接受投保人的“代位追偿”申请。笔者认为:车险“按责赔付”本可避免质疑,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间赔付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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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考虑到现在城市路况的复杂性,专家建议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很有必要。不过,对于现实中不少人只购买最高5万元的保额,专家认为应提高到10万元或以上的保额标准。理由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保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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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可以拨打车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查询理赔流程
刘女士前几天开车时不小心出了意外事故,需要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因为对车险的理赔流程不是很清楚,所以王女士当时除了给车险公司打电话以及报警之外,其他的也不知道该怎么做。其实,刘女士很有必要在投保车险之后进行车险理赔流程查询,对流程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发生意外之后,也不至于手忙脚乱。
一般情况下,各个车辆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流程都是差不多的:车辆出险, 报案(向公安报警及拨打投保车险公司的全国客服电话进行报案),现场处理提出索赔,请求配合保险公司事故查勘,事故结案,提交索赔材料,赔案审核,领取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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