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照时也算保险期限,合同条款有瑕疵

 所属分类:  2013-4-9 16:50:40    加入收藏

无牌照时也算保险期限,合同条款有瑕疵。

在生效的商业车险保单条款中,均载明以下除外责任。

例如,保险合同中通常都会出现:“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并详细说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公司不赔付(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保险律师指出,上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一脉相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没有依法取得号牌的机动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这种车辆上路行驶是违法的。”没有合法号牌的车辆发生事故不赔是保险参与和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只有不赔,才能敦促被保人及时上牌,依法上路行驶。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无牌照新车出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是合理的,但这期间不应该收取保费,不应该将新车无牌照期间划入保险责任期限。

“如果说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在上牌照之前,保险公司不应当起算保险期间,不应当收取保险费。”刘锐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却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则认为,保险期间也应该相应推迟,并将这一条写在保险合同条款中。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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