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未上牌出险是否可以理赔

所属分类:
2013-2-18 20:49:24
加入收藏
案例:去年9月,赵先生买了一辆新车。购车当天,经销商以发动机后5位数为车牌号,代赵先生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保险合同上约定,盗抢险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之后,经销商为赵先生办好车牌,再将车及保单等交付后者。
今年2月,赵先生的车被盗,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应办理车牌批改手续。于是,赵先生办理了保险单、车牌号码批改。岂料保险公司随即称,根据合同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由于赵先生的车辆被盗不在保险期内,故拒绝理赔。双方发生争执,闹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先生理赔。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本案中,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依约支付了保险费,双方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据此,保险公司应当为赵先生的车被盗理赔。
此外,保险业内人士指出,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约定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而赵先生在保险汽车上牌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遂不应向他赔偿。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上述约定条款是公司预先印在保险单上,而该保险单是由经销商代办。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并没有和赵先生进行过协商及告知。因此,哪怕这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即未对该条款的相关概念、法律后果等向赵先生作清楚的解释,使之全面了解并理解,那么该约定条款还是没有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濠电偞鍨堕幐鎼侇敄婢跺ń缂氶柣妤€鐗忛埢鏃堟煏閸繃锛嶉柛搴涘劦瀵爼鎮滈崶鈺冩殼濠电偛鎳忛幐姝岊暰闂佸搫鍊告晶浠嬬嵁閸℃稒鍋e〒姘功绾惧潡鏌i敐鍜佺吋鐎规洘濞婇垾锕傚箳閺冨偆妲�1闂備礁鎲$敮鎺懳涘┑瀣闁规崘顕х粻顕€鏌曟径鍫濃偓妤呯嵁閸℃稒鐓ユ繛鎴烆殘椤︼附銇勯敃鈧ḿ锟犲箚閸ヮ剚鏅搁柨鐕傛嫹15%闂備焦瀵х粙鎰濮樿泛鐓橀柛顐ゅ枔閳绘柨鈹戦悩鍙夊櫧婵″弶鎮傞幃褰掑炊閵婏妇鈹涚紓浣介哺缁诲牓骞嗛崶鈹惧亾閿濆骸浜滃ù婊冪埣閺屻倕鐣烽崶銊︾彧濠电偞鎹囬弨鍗烆嚗閸曨偒娼╂い鎺戝€归惁婊堟⒑閹稿骸鍠曢柟鍑ゆ嫹
2013年4月9日
投保车险实用技巧三:投保前咨询理赔服务 实用技巧三:投保前咨询理赔服务
车主在选择哪家车险公司投保前,一定要详细咨询这家公司的理赔服务。因为车险不是日用品,给了钱就完成整个交易,车险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出险后,能否快速提供保障。像平安车险的“万元内案件,资料齐全,1日内赔付”和“全国通赔”等优质服务,能给予车主有效的保障力度。...
查看全文>> 保险业指定修车的猫腻 事故车定损后,定损员原来定的是换件的价格,但到推荐的修理厂去修车,该换的没换,凑合修好了,反正车主又没在场,是修的还是换新的了,你根本不知道,当面就告诉你换的是新的,车主还挺高兴呢,一再表示感谢。但就靠定损员和修理厂的关系,省下的一部分钱就返进了定损员的腰包了。另外,看是关系户来了,损失就给往高里定,乘机从中渔利,因为朋友也要返给我钱啊。 有的保险公司为了让车主到他们推荐的维修店去维修,另一个撒手锏就是给“回扣”。 所谓的“回扣”是:如果出险车辆正常的定损金额应该为1000...
查看全文>> 汽车保险种类:1、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要求,所以必须购买,赔偿不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仅分有责赔偿,无责赔偿,保费固定。2、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
查看全文>> 还要注意的是,保险到期请及时续保,千万不要随意脱保。赵瑜告诉记者,“若保单脱保,在续保时将会按新车投保计算。因此车主应尽可能在保单到期前提前进行续保。”...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