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间主要存在的几种形式
在机动车辆保险的具体实务工作中,机动车辆保险合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投保单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通常,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设计并印就,上面列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在投保单上按列明的项目逐项填写即可。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章承保,这意味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面要约,说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已告成立。
机动车辆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②保险车辆的名称;③投保的险别;④保险金额;⑤保险期限等内容。上述投保单的内容经保险人签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双方
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正式保单相比,暂保单的内容相对简单、保险期限短,可由保险人或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签发;而正式保单尽管法律效力与暂保单相同,但其内容较为复杂,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保险单只能由保险人签发。
(三)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根据机动车辆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它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依据。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被保险人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一种凭证,它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存在形式。凡凭证没有记载的内容,均以同类险种的保险.单为准,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保险人除签发保险单外,还须出立保险凭证,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便于交通事故的处理。 (五)批单
批单是更改保险合同某些内容的更改说明书。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车辆过户、转让、出售等变更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因而也带来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的某些要素如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或者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变更,这些变更内容需要用某种形式将其记载一F来,或者重新出具保险单。但是在实际业务中,这样的变更行为是非常频繁的,因而重新出具保险单往往成了一种繁琐的工作,批单的出现及广泛使用便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需要对保单内容作部分更改,需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如同意更改则批改的内容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均以批单为准,批单是保险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六)书面协议
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下来。这种书面协议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就,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一种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因而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后,保险人仍未签发保险单,投保单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