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购票乘车,与公交公司便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

 所属分类:  2013-4-10 20:11:24    加入收藏


去年11月,我乘坐的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次事故导致我腰椎骨折,住院治疗花去一大笔医药费。我多次找到公交公司,要求他们承担我的医药费,但公交公司不愿与我协商,理由是交警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由私家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我向私家车司机要医药费。我找到私家车司机,他又说他没有撞到我,没有理由承担我的医药费。请问我该向哪方要求赔偿,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这是一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伤者刘先生可向人民法院选择性提起诉讼,既可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要求公交公司和私家车司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二者只能选择一种。

   乘客购票乘车,与公交公司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条款规定了公交公司负有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乘客刘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乘客刘先生可依照《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2月21日

新交强险加强核算,控制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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