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
车辆未按时年检出险 法院判保险公司照赔
车辆出了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车主童女士向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却被拒绝了。
原来,她的车辆没有按时年检,但她认为保险合同期间出险就应该得到赔付,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天,童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江北法院的判决支持,获得了5万多元的保险赔偿金。
未按时年检出事故没得赔?
童女士是本地人,今年42岁,拥有一辆现代轿车。2006年10月19日,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的特约条款,也足额支付了4383.33元保险费,保险期间为2006年10月20日零点起至2007年10月19日24点止。
2007年1月28日晚上,童女士的弟弟借了她的车出门,不料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驾驶员和车内一名乘客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童女士的弟弟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已由鄞州法院调解结案,童女士一方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指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有相同规定,车辆未按时年检是违法行为,童女士对此应该是明知的,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用黑体加粗的字体,就是为了特别提醒投保人注意的。
此外,在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一栏记载着:“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该内容有童女士的签字认可,保险公司认为这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投保单内容来看,“投保人声明”是保险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是适用于所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并非针对原告个体的积极解释行为。尽管被告将免责条款以黑体标示,提醒原告注意,但这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解释,应归于无效,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
行驶证过期麻烦多
行驶证是买到新车后通过办理入户手续获得的,必须随车携带的,它是该车的“身份证”,上面有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型号类别、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载量或者乘坐人数、初次登记日期以及年度检验记录等信息。行驶证和驾驶人没有直接关系。驾驶人在开别人的车时要携带该车的行驶证及自己的驾驶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因此持有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的先决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