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怎么赔付

 所属分类:  2013-4-10 20:39:05    加入收藏



某企业一辆带挂大货车的车主和挂车分别向甲、乙两家公司投保。甲公司承保主车,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保费2331元,保额5万元,保险期限从2001年2月23日零时2002年2月22日24时止;乙公司承保挂车,收取第三者责任保险费630元(保监会规定为700元,上年无赔款优待70元),保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2年1月24日零时至2003年1月23日24时止。2002年1月27日,司机张某驾驶满载货物的车辆在一上坡处启动时,因车辆重载,导致整车后移,将下方正在检查车辆的另一驾驶员夹在两车中间,挤压致死。经交警调处,此次事故损失总额为16.49万元。由于标的的主车、挂车分别由两家公司承保,故车主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主车为标的提出索赔,第三者责任保险由甲公司予以赔付。之后,被保险人又以挂车为标的,要求乙公司以挂车为主体赔付第三者损失责任10万元。乙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乙公司认为,关于挂车损偿限额问题,《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明确解释,该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带挂保险标的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无论赔偿责任是否由挂车造成,均视为由主车引起的,且挂车第三者责任的总赔偿责任均以主车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也就是说,标的的主车只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挂车的保额再高,也只能以主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为限。乙公司遂依据以上解释的规定,以保单载明的第三者责任费比例分摊赔款,赔款计算方式为:赔款=赔偿限额×乙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所占比例×(1-免赔率)=50000×630÷2331×(1-20%)=10810元。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存在漏洞,国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保监会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本案中保险公司自行将涉案机动车分割为主车和挂车,并据此对主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减半赔偿的做法,涉嫌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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