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一辆带挂大货车的车主和挂车分别向甲、乙两家公司投保。甲公司承保主车,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保费2331元,保额5万元,保险期限从2001年2月23日零时2002年2月22日24时止;乙公司承保挂车,收取第三者责任保险费630元(保监会规定为700元,上年无赔款优待70元),保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2年1月24日零时至2003年1月23日24时止。2002年1月27日,司机张某驾驶满载货物的车辆在一上坡处启动时,因车辆重载,导致整车后移,将下方正在检查车辆的另一驾驶员夹在两车中间,挤压致死。经交警调处,此次事故损失总额为16.49万元。由于标的的主车、挂车分别由两家公司承保,故车主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主车为标的提出索赔,第三者责任保险由甲公司予以赔付。之后,被保险人又以挂车为标的,要求乙公司以挂车为主体赔付第三者损失责任10万元。乙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乙公司认为,关于挂车损偿限额问题,《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明确解释,该条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挂车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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