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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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0 2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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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必须上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到底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包括哪些,哪些人员和财产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是除当事双方以外的人员和财产。然而,在保险理赔的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对于第三者的定义却与消费者的理解并不相同。
一、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一、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
现所讨论的“第三者”源自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制度,我们首先应当看什么是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立法很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被保险人也负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中的第三者是指本车驾驶和乘车人员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的车上乘坐人员。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不包括: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及财产、本车驾驶员、被保险人所有和代管的财产、私有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不包括该车驾驶员和同车乘坐人员。
第二,属于同一运行主体的关系人不能构成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
假如所有的车辆均处于静止状态,则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参加到运行法律关系中才可能造成事故,车辆及其所有人加上驾驶人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但无论是否同一只有“车”与“驾”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由于司机才是运行法律状态的实际控制人,其属运行主体的必要关系人。在责任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司机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第二者。所以,参与运行法律关系的所有司机均不可能成为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但在其无过错时有可能构成对方运行主体所对应的第三者。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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