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法中一些理赔环节法规的变化

 所属分类:  2013-4-10 20:45:56    加入收藏
一些理赔环节法规的变化。车辆保险法规在理赔环节的变化大多都是为了提高理赔的效率。例如2009年2月实施的“互碰自赔”条例,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

2013年1月22日

交强险对保司的免赔事项的免赔情况大盘点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且明确规 定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重侵害了无过错受害人权益,实为恶法,应予以修改。 因此建议修改保险公司免赔的规 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但其在赔偿受害人后,可向致害人追偿。 因为该条规定一是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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