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交强险并不表明车主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无条件保障
案例:
向先生为他的一辆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为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
2009年1月25日,向先生醉酒后无证驾驶该机动车,途经一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黄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黄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先生将向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向先生没有取得驾驶证,且属醉酒后驾驶,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黄某损害费用的责任,因而判决驳回了黄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太平洋产险四川分公司律师孙雨豪
本案涉及驾驶员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问题。
按照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般认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同的是,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但交强险的强制性并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应按交强险予以赔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为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及抢救费用之外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也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虽然向先生投保了交强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责任期间内,但由于向先生是无证、醉酒驾驶,符合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交强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专家提示: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时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但投保了交强险并不表明机动车车主、驾驶员即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无条件保障。驾驶员无证驾驶以及醉酒驾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