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向先生为他的一辆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为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
2009年1月25日,向先生醉酒后无证驾驶该机动车,途经一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黄先生发生碰撞,造成黄先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先生将向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向先生没有取得驾驶证,且属醉酒后驾驶,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害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黄某损害费用的责任,因而判决驳回了黄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太平洋产险四川分公司律师孙雨豪
本案涉及驾驶员违反法律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问题。
按照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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