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

 所属分类:  2013-4-13 14:20:12    加入收藏

(一)案情介绍
      2010年3月3日.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9份$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自2以刃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3日24时止。合同签订当HA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

       同年5月5日至11月22日期间.保险标的7次出险,A公司及时将出险事实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对出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其后,A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自修协议,A公司依此协议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将维修费发票交付给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及时向^公司支付保险赔款。

       同年12月保险公司两次通知人公司.双方簇订的9份保险单真实并在保险期内有效,因其业务员娜用保险费,所以请求A公司协助核实保险费去向,且提供证明。

       次年1月25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保险费,赔偿其所交保险费的存款利息损失。同年,月28日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应诉。

       保险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意与A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退还全部保险费,只同意退还合同解除后至合同到期日止的保险费。

       (二)案情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应遵循如下原则。

       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依法享有任愈解除权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被保险的报失或给付保险费.这是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口的。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拒绝理赔,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债务人。这时,保险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主要债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案,当保险人迟延权行赔偿义务时,投保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行使请求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延期赔付的责任.以寻求公力救济;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权。即自力救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保险费。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怠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l"1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权。投保人可以获得解除后至合同期届满的保险费当投保人认为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保险责任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换失。

       2.合同解除并不消灭已经开始的保险责任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时,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应当依据合l司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合同解除前保险责任依然存在。

       本案中,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保险责任开始。合同的解除并不消灭己开始的保险贵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保险责任依然存在。保险人对解除合IaJ前的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贻偿责任。J霉业务员挪川保险费,应属其内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展行合同义务。故保险人应赔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延期赔付的责任。

       3.保险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要明确保险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依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杖行的应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况,保险人拒不版行合同义务,致使投保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问应一解除。但合同法是处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险法则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则。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则已经发生的展行应当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民法的荃本做法,但不是唯一做法,应当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通常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这类合的版行不能返还,无法恢复原状。保险合同属于这类合同。保险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其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保险责任开始后至保险合同解除时的保险费。山此也可以推定保险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既然保险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力,那么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投保人仍应支付保险费。并不是解除合问必定要导致返还,而不考虑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性。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的^公司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就保险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合l司成立后.A公司按约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投保人因未及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续,经过诉讼解除了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没有溯及力。保险人应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承担始付贵任,投保人承担交纳合同解除前保险费的责任。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在未解除合同前,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发生

      (三)案例结论
       本案件审理认为.^公司要求保险公司退还9份保险合同项目下的全部保险费及自缴纳之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38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9份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公司退还A公司白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终比日的保险费,并赔偿A公司上述7次出险的损失及利息。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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