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障对象范围法律限制

 所属分类:  2013-4-13 14:45:49    加入收藏
交强险保障对象范围的法律限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依照上述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应排除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的法定范围,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依法是被排除在外的。

2013年6月18日

遭遇地震 车险家财险普遍无赔付
     随着我国云南5.8级地震和日本9级地震的接连发生,市民对生命财产保障的关注再度升温,地震后,如遇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能否赔付?经过调查,在目前本市多家保险公司的险种中,大部分人身保险能保地震伤害,但车险、家财险一般都将地震作为免责条款。  人身险遇伤害大多可赔  “只要是造成了人身的身故或者伤残,不管是地震引起的,还是车祸等原因,寿险和意外险都给予赔付。”中国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公司的人身险包括寿险、意外险等在保险条款中没有把地震作为免责条款的,均是在可保范围内,一旦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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