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所属分类:  2013-3-14 21:26:23    加入收藏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2013年4月6日

提高车险索赔效率,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可进行“直赔”
    为了提高车险索赔效率,有些保险公司规定可进行“直赔”: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与维修方结付,被保险人无须支付维修费用,只需交齐相关材料后,即可将车开走。维修的一方为被保险人垫付维修费用,再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金。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事故,如果双方车辆在同一地点进行维修,并且该维修点具有修理双方车型的能力,那么也可以由维修方直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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