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可否成为“第三者”

 所属分类:  2013-4-13 14:54:58    加入收藏

【案例一】2010年11月2日,甲就其所有的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同年11月9日,甲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 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在车后与他人交谈的甲,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甲的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 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甲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案例二】某市人民法院2008年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基 本案情如下:孙某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某日,孙某驾驶装载货物的车辆外出,其将车开出院门后停车,然后离车去锁大门,此时因超载车 辆发生溜车,孙某被挤在大门垛处,当场死亡。孙某的亲属因此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 相应雇主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孙某系合法驾驶人为由,提出不应赔偿的抗辩。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甲和孙某不属于“第三者”。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驾驶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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