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造成无责方赔偿,有责方不当得利?

 所属分类:  2013-4-13 15:49:13    加入收藏
在有关交强险的争议中,无责赔付的正当性是焦点问题之一。交强险“无责赔付”究竟有没有错?笔者在此就其中的三个问题略做分析。

  交强险“无责赔付”造成无责方赔偿,有责方不当得利?

  某律师认为,交强险“无责赔付”造成无责方赔偿,有责方不当得利。

  “无责赔付”真的有如此恶果吗?恐怕值得探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即使车主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就肇事方的损害进行赔偿。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最多会赔付肇事方司机400元人民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付,并不是无责方车主的赔付,而是保险公司的赔付,因此不能构成某律师所说的“无责方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无责方并不需要赔付,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肇事方因负完全责任,损害应当由其承担,也就是说,肇事方损害的其余部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无责方不会做任何赔偿,所谓“无责方赔偿”云云,实为无稽之谈。

  有责方也不会获得不当得利。因为所谓不当得利,依《民法》规定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肇事方所获得的400元利益,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规定。既然存在法律依据,当然不能称之为“不当得利”。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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