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付程序第四步 赔偿处理

 所属分类:  2013-1-27 14:28:16    加入收藏
第四步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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