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有否改进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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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3 15: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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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有否改进余地?
饱受非议的交强险“无责赔付”虽然因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而得以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这种完全的、不区分具体情况的“无责赔付”是不是完全合理呢?笔者认为,总体上看,“无责赔付”制度代表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但在某些具体场合,尚有改进余地。这种具体场合,就是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出现人身伤害,此时即使在责任限额内,也可以采行“有责赔付”原则。
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 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点已为各国所认可。
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即,在这种场合,即使在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此外,现行“无责赔付”制度最多赔偿全责司机400元,“有责赔付”不赔偿这400元,对有车一族来说,这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行“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采取“有责赔付”并无不可。
饱受非议的交强险“无责赔付”虽然因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而得以写入《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这种完全的、不区分具体情况的“无责赔付”是不是完全合理呢?笔者认为,总体上看,“无责赔付”制度代表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但在某些具体场合,尚有改进余地。这种具体场合,就是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出现人身伤害,此时即使在责任限额内,也可以采行“有责赔付”原则。
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 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点已为各国所认可。
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即,在这种场合,即使在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此外,现行“无责赔付”制度最多赔偿全责司机400元,“有责赔付”不赔偿这400元,对有车一族来说,这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交强险“无责赔付”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弱者利益而设计的一种制度,车与人相撞当然应当采行“无责赔付”,车与车相撞又没有人身伤害时,两车处于均势地位,采取“有责赔付”并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