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车险各类产品介绍及其保险责任分析
产品特色
分期投入,灵活快速;
年年回馈,喜上添喜;
期满返本,助力梦想;
高倍保障,安全护航;
保单贷款,资金灵活;
年金领取,养老无忧。
投保案例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生存给付金:
交费期间
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3年 4%
5年 6%
10年 8%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2意外身故给付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以年复利2.5%累计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与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3其他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其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按其他身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