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应根据自己车辆的情况选择购买适合的险种

 所属分类:  2013-4-14 16:15:42    加入收藏

       目前,在我国境内开业的各家中资以及外资保险公司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7月开始实行的新条款。该条款开设了两大主险与若干个附加险,这在前文中已经介绍过了。本章将重点为大家介绍如何根据自己拥有的车辆状况,购买“适合”的保险险种。这里谈到的“适合”,是指既要避免多花钱购买了不必要的险种,造成了额外的支出,又要避免钱也花了,而该买的保险却没有买或购买的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无法为您承担预计的损失。

       为了能够做到正确的购买机动车保险,首先,投保人应尽可能多的熟悉和理解机动车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保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和条件。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签订采用保险单形式。而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具体拟定格式和条文。即保险公司既是当事人的一方,又是制订条款的一方。虽然有关法律规定,当遇到条文含混不清时,不以保险人作为条款最终解释人,而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但由于投保人对保险业务不可能非常熟悉,往往会对有的条文措辞产生理解上的偏差,继而造成一些不愉快的后果。因此请投保人在投保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机动车保险条款所列基本内容。这就如同购买其它产品一样,事先需要通过阅读理解产品说明书或向售货员全面咨询了解产品的特性、操作方法、主要功能、注意事项等。如果投保人确实太忙,或者不愿意在条款上多花时间,或者仅想了解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重点”话,我们推荐投保人起码应该知道这些内容。其一就是“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即保险公司所承担危险的范围,反之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充分理解了“保险责任”,不论是投保前及投保后,或是出险时,投保人均能较为清楚地做出正确的反应;其二就是“被保险人义务”,该条文具体规定了被保险人应该如何同保险人合作以及如不履行义务将会受到的处罚。

       在投保人已经基本了解和掌握了保险条款之后,就可以根据自己车辆的情况选择购买适合的险种。

       根据条款规定,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一般来讲机动车辆因其用途、质量、体积、速度、行范围、使用强度等因素,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各自不相同。我们可以根据车辆所具有的以上各自特点,视保险公司开办的机动车辆不同险种,有选择的进行投保。

2013年6月16日

车保新方案是否成为保险公司涨价的"阴谋"?
    《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计划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全国首创的机动车险改革新政一经公布,立即炸开了锅.方案规定私家车连续5年未发生赔款,最高可享受67.6%的商业车险下浮优惠;如果车辆上年 度发 生8次及以上赔款,车险费率将上浮3倍,这一条尤为抢眼,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质疑这会否成为保险公司涨价的阴谋?北京保监局副局长刘跃林对此表示, 不会允许保险公司借机涨价. 但这并不能消除公众担心.北京将车保险费用与赔付直接挂钩,奖励车主安全行车,惩罚因事故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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