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损失,全车盗抢及施救费用的确定
其他损失的确定保险
车辆的事故赔偿除去道路交通事故以外,还包括火灾、盗窃及施救等。
一、火灾损失的确定
根据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这里的火灾是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包括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和因车辆本身漏油、漏电或载运货物等原因引起的火灾损失(车辆自燃)。
在对火灾事故车辆进行损失鉴定时,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确认火灾原因及是否应付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投保了附加自燃损失险,那么发生自燃火灾,保险公司就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由于车身面漆、车身附件和汽车内饰都属于易燃、有毒物品,发动机附件及油品也会加剧燃烧,促使火灾损失加重。火灾过后,这些物品及其数量都不复存在,那么在确定车辆的修复价值时,应借助其他同型号的车辆进行。
汽车车身(尤其是承载式车身)是用薄壁板材制造而成,发生严重的火灾后车身会降低其强度和刚度,致使车身塌陷,丧失修复价值。
二、全车盗抢的确定
全车盗抢险是汽车附加险的一种,即保险车辆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保险车辆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抢走,下落不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仍未查明下落的赔偿案件成立。
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被盗抢后受到的损坏或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施救费用的确定
施救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在汽车保险中施救费用主要是指对于倾覆车辆的起吊费用、抢救车上货物的费用、对于事故现场的看守费用、临时整理和清理费用以及必要的转运费用。
(一)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
施救费用的作用是用一个相对较小的费用支出,而减少一个更大的损失,定损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施救费用。 (1)施救费用应是保险标的已经受到损失,为了减少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而产生的费用。
(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予以确定。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可以列人施救费用。
(3)在抢救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可能造成被施救对象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以及施救车辆和设施本身的损失。如果施救工作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进行的,只要没有存在故怠和乘大过失,原则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如果施救工作是雇用专业公司进行的,则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该施救车辆和设施本身的损失应由专业公司承担,同时,被保险人还可以就进一步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专业施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一般不予赔偿。
(4)保险车辆出险后,需要施救的受损财产可能不仅局限于保险标的,但是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施救费用负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费用应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如果施救对象为受损保险车辆及其所装载货物,且施救费用无法区分,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获救价值进行比例分摊,机动车辆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车辆应分摊的部分。 (5)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J”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而第三者贵任险的施救费川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
(二)在确定施救费用时应注愈的几个问题
(1)目前,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行业垄断,如果合理利用这种垄断的优势,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则应予以抵制。
(2)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赶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3)如果保险车辆为进n车辆或特种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在当地确实不具备修理能力,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意可以移送外地修理,对其相应的移送费保险公(0予以赔偿。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种费用属于修理费用的一部分,而不是施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