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险的分类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永安机动车辆保险详细条款2006年12月11日产品类型:车辆险 所属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 则
本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表、保险费率规章、保险单、保险批单和投保单。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本公司鼓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记名驾驶员,允许约定主驾驶员一名、副驾驶员不超过两名。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倾覆、与外界物体的碰撞;
2、爆炸、外界火源引起的火灾;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本公司不负责处理。
国家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实行法定保险后,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超过法定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质量缺陷;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和涉水行驶当中致使发动机损坏,以及其它零部件的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本车零部件及车上任何物品的掉落、泄漏;
(六)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遥控启动;
(七)特种车辆在行驶中自卸升降系统失灵或疏忽没有按操作规定恢复到位;
(八)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九)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扣;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按期审验的驾驶证驾车;出租车驾驶员无准驾证者;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一)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数据丢失等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减值损失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在投保当地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投保时应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20%。
本公司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