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条例》第22条属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所属分类:  2013-4-14 18:08:45    加入收藏
如何理解《条例》第22条属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1、【权威释解】: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明确释义:《条例》第22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该《条例释义》就“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作如下解释:“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九条“垫付与追偿”部分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生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多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部门规章】:⑴、2007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规定:“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⑵、2007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3日

车险不计免赔非常重要
    不计免赔非常重要 在这一案例中,还涉及到不计免赔。由于朱小姐在投保时没有买附加险种“不计免赔”,所以20万元的三者险要打8折,她只能获得保险公司16万元的赔付。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为了降低保费吸引消费者,一般保险公司都会对索赔金额打个折,也就是业内所称的“绝对免赔率”。20万元的车,购买不计免赔险的保费在200元左右,出了事故则可以足额赔偿。 最后,撞上豪车出了大事故该怎么办?对此,保险公司表示也无能为力,除了建议车主小心驾驶外,还建议车主提高三者险保额,转嫁风险。目前暂无法律救济途径。 以...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