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价”计费 车辆投保要折旧

 所属分类:  2013-4-15 10:24:35    加入收藏
 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文简称《保险法》)正式实施。其中,涉及车险的部分亦有诸多变化,车主对于以下几处应予关注。

  按“价”计费 车辆投保要折旧

  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以往车辆投保时,即便是一辆已经使用多年,看上去“老态龙钟”的旧车,其每年的保费标准,依旧需要按照其新车的购置价。若非如此,保险公司在车辆定损理赔时则会“相应打折”。但这并不表示,车主只要按“规则”投保,保险公司就会在理赔时“照单全收”,因为在实际理赔时,其将按照车辆的实际情况估价,对车辆相应折旧。

  这就是保险行业中一直为车主所诟病的“霸王行规”。为这,车主和保险公司间经常纠纷不断。

  不过,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局面将得以改善。为了落实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向各家保险公司征询意见后,确定了旧车的折旧率:车辆实际价值将按月折旧,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6%。,1年折旧率7.2%(折旧率均以购车价为基数),折价后的车价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

  现在开始,车主在车辆投保时,保险金额应按照车辆折旧后的价值计算。例如一辆10万元的轿车,在使用2年后,其折旧率为14.4%,当年应缴付的金额就应按照8.56万元的标准,每年可省数百元。

201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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