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

 所属分类:  2013-4-15 20:15:00    加入收藏

 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为承保人,《保险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在我国保险人以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许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限,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成为保险人。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对被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其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保险(赔偿)金。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依法应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应当对赔偿责任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给付数额迅速作出核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指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而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中,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投保人,那么机动车所有人的家属或者驾驶员能否成为投保人呢?笔者认为可以因为法律规定,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谓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投保人可以以自己的机动车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为标的,为自己的利益订立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如机动车车主投保的情况),也可以以他人的机动车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为标的,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机动车责任保险合同(如机动车所有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投保的情况),可见,机动车所有人与其家庭成员、驾驶员、管理人应该都属于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因此,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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