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幼童操作车辆撞伤行人,法院审理断案

 所属分类:  2013-3-22 16:21:35    加入收藏



 2011年7月3日,夏君驾驶小客车在未熄火的情况下停车于龙开河道一路段。夏君下车后,其4岁的儿子王晓扳动车辆变速杆,致使车辆冲上人行道,将骑自行车经过的谢静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夏君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谢静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夏君支付了医疗费1.2万余元。谢静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在与夏君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谢静起诉到法院,要求夏君赔偿各项费用7.9万余元。

   夏君认为,虽自己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谢静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是因夏君儿子王晓操作车辆引起,夏君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因无证驾驶引起不属于交强险范围,拒绝进行理赔。(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虽因4岁小孩王晓操作变速杆引起,但夏君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法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因夏君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本应由夏君对谢静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夏君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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