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相比具有的特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特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一样,都是根据科学计算,以事先交纳保险费的办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但与其他保险制度相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I.保险人承保的必须是依法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产生的原因不同主要分为两种: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①。合同责任是指因民事主体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其损害赔偿范围一般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属约定的损害赔偿,然而合同责任是否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呢?就功能来看,合同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保障债权人能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或尽可能获得因债务不履行所遭到的全部损失的补偿。就支付方式来看,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仅就此看来,可以由保险人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不过,除英国1974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认为责任保险所承保的事故包括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外,大多数国家把合同责任作为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仅补偿侵权责任。在机动车责任保险中,只能将侵权责任作为责任标的,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贵任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而不是被保险人与受害人约定的责任。 2.保险人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是旨在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害的制度。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非财产损害主要指对人格权利、人身权利的侵害所产生的无形的损害。与其他财产保险制度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不是被保险人本人的财产损害或者非财产损害,而是被保险人在交通李故中对第三者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或非财产的损害,而是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当然其赔偿数额要受保险合同或保险条款的限制。
3.保险赔偿金具有双重性。“无损失无保险”,保险之机能在于损失之补偿(Indemnity),进而达成经济生活之安定①。机动车责任保险也是补偿性保险,但与其他险种不同之处在于,机动车责任保险补偿的不是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自身直接损失,而是当与被保险人有关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受害的第三者依法向作为被保险人的加害者提出赔偿时,这笔损害赔偿金就山保险人承担。因此,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补偿原则具有双重性,既直接补偿了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义间接补偿了被保险人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使被保险人不因这笔补偿金的付出而使自己承担经济上的过大风险。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判决:汽车责任保险一方面是为自己计算的保险;另一方面是为他人计算的保险,亦即兼为管理人自己及驾驶人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