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定义、内涵与特点

 所属分类:  2013-4-15 20:57:11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为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在中国保监会的组织和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抽调精算和产品开发的骨干力}},并聘请亚洲知名的精算师事务所参与,对保险行业机动车保险有关历史经营数据进行系统地收集整理,设定不同的责任限额方案,运用精算模型和方法,对不同责任限额方案项下的费率水平进行了测算。

       中国保监会根据(条例》规定,对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中国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深人研究,充分听取了消费者代表、有关部委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国国情,综合考虑了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木保障需要、消费者实际支付能力、保险公司经营承受能力,以及新的法律环境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了全国统一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并批准了行业协会申报的条款和费率方案。因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拖拉机数目很少,暂时还未最后完成其交强险费率的测算工作。保险公司和有关单位正进行调研、测算,待确定后,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执行。

       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强制性等特点。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水平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我国的交强险制度需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全民保险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交强险制度会越来越成熟,必将真正成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法制观念的利民工程。

   一、定义与内涵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条例》规定:交强险是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也造成大量的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商业三责险的投保面,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

   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赔偿,也造成大量的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商业三责险的投保面,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建立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交强险与现行商业三贵险的差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卜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m础费率,中国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2013年3月15日

平安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出卖、赠予、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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