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计算中的重要参数包括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
保费计算中的重要参数
(一)新车购置价
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条款中明确指出,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w附加费)的价格。
(二)保险金额
关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多种。
I.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关于保险金额规定的条款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第一种方式,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二种方式,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第三种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使用此种方式确定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只有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称为足额投保,其他计算方式均为不足额投保。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无论对家庭自用车辆,还是非营业车辆或营业车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规定保险金额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方式,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i ]'的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二种方式,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无沦是家庭自用车辆,还是非营业车辆或营业用车辆,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so%。
第三种方式,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依下列规定确定。
第一种方式,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二种方式,部分损失。
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1)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按本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第一种方式,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第二种方式,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III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种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使用此种方式确定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有些保险公司对于旧车也倾向于按照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金额承保机动车辆损失险。这是因为他们认为机动车辆出现保险事故时部分零部件发生损坏的可能性远大于机动车辆全损的可能性。在发生部分零件损坏时保险公司需要对车辆进行修复,更换的零部件往往是“新”的,从价值的角度要高于保险车辆损坏的零部件的价值。如果不依新车价格承保,保险公司的亏损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以新车价格作为旧车的保险金额,显然高估了"I日”保险车辆的价值。尤其当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就会面临困境,如果按保险金额赔偿就会让被保险人获得“不当之利”,违反补偿原则。按新车价格作为保险金额时的保费高于按车辆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时的保费。如果保险公司理赔时强调“旧”保险车辆的价值而不按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赔付,保险公司显然违反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