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管理方式

 所属分类:  2013-4-15 21:00:05    加入收藏

   保险费的管理

       保险费的管理是保险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在合同项目下的主要义务,而保险人只有收取保险费,才能建立保险赔偿基金,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曾经在不同程度,L出现过保险费管理失控的现象。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片面强调规模,盲目追求业务发展,忽视或者放松了对保险费的管理;二是有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对保险费管理的基本认识和知识,在保险费的管理上出现了严重的漏洞,给内、外部的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对此,有关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因为,保险费的管理问题常常是导致保险公司发生经营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险公司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险费管理制度体系,才能够确保对保险费实行严格和有效的管理。

       1.保险费的类型

       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通常可以将保险费分为签单保险费、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三类。签单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经营程中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经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保险单的保险费。实收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已经签发的保险单实际收取的保险费。应收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已经签发的保险单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取的保险费。

       2.保险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签单保险费的管理。签单保险费的管理是保险费管理的源头,关键是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将公司所有的业务,尤其是代理人业务纳人管理的范畴,防止出现“体外循环”,即滞留、挪用保险费现象;通过加强对单、证的管理,防止出现不发生保险事故不上缴保险费的现象。

       (2)强化应收保险费的管理和催收。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具有出险几率较高、保险期限相对较短的特点,为此,必须强化对应收保险费的管理和催收工作,防止投保人不发生保险事故不缴纳保险费。应将应收保险费分为正常应收保险费和不正常应收保险费。正常应收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产生的应收保险费;不正常应收保险费是指因非正常原因出现的应收保险费,包括采用分期付款的保险费中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重点是对后者的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催收责任人制,即指定专人负责对不正常的应收保险费的催收工作,通过动态的监督检查,强化催收人员的责任意识。对于催收困难的,应立即终止保险合同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保险费的管理方式

       保险费的管理方式可以分为保险费的合同管理和保险费的财务管理。

       ( I )保险费的合同管理。过去,在保险合同纠纷的类型中,因保险费管理产生问题的不在少数,较为突出的是在保险合同中没有对保险费的缴付时间以及未按时缴付的责任进行明确,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一旦发现保险费尚未缴付的情况,很容易就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保险费的合同管理就是要通过加强对保险合同相关措辞的管理,解决可能因此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具体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通过严谨的保险单措辞对保险费缴付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包括保险费缴付的金额及其时间、未按时缴付的责任等,以防止因保险合同措辞不清而产生争议。

       现在,在保险条款中都对未按时缴付保险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保险费缴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合同管理不仅要从正面在合同中对保险费的缴付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建立保险单注销制度,即对于不按期缴付保险费的,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对已签发的保险单进行注销。

       (2)保险费的财务管理。保险费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对应收保险费的管理。从原则上讲,保险公司签发了一份保险单,就形成了一笔应该收取的保险费,这笔保险费应当及时、如数地收回。但是,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往往出现大量的应收保险费。这种现象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通过加强对保险费的财务甘理来有效地解决出现大量应收保险费的问题。

       保险费财务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应收保险费的管理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明确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应收保险费的条件、管理的职责和管理的程序等。应当认识到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产生一定的应收保险费是正常的,但是,对应收保险费失去应有的管理,则是危险的。对应收保险费管理的有效手段就是加强对保险费收据的管理,即在保险费到账之后,再出具

   险费收据。保险费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对保险代理业务保险费的管理。目前,存在保险代理人有意滞留、挪用保险费的情况,严重危害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为此,保险公司尤其应当加强对代理业务的保险费管理。

2013年3月1日

车险按车型定价是趋势
    按车型定价是趋势 据保险行业协会统计显示,2010年,车损案件中部分损失在整体赔案中占比为99.914%,全部损失约为0.086%。这也意味着超过99%的赔付并不涉及“高保低赔”的问题。 不过,王国军教授认为,“高保低赔”条款的确需要改进。“比如保险公司可以和投保人约定投保方式,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旧车如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则需要对合同做出细化规定,如是配件损坏按新件赔偿,如是整车保费,则可以按比例赔付后按旧车实际价值赔付,退还多收的保费。”王国军说。 保险法专家、21世纪保网运营总监江浩...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